受到他人的啟發(特別是@Jeremy_Kress),我在昨天晚些時候提交了一份關於OCC/FDIC NPRM不安全或不穩健做法的簡短評論信。大部分內容來自我之前的學術研究,但在撰寫過程中我學到了一個有趣的新知識。 1/
我在國會紀錄中找到了這個。術語「不安全或不健全的做法」被認為有具體的定義,就像「詐騙」或「疏忽」。立法者擔心這個術語過於籠統,但最終被說服認為這個術語是「足夠精確的」。 2/
法院不允許監管機構隨意重新定義「過失」,因此也不應該允許監管機構重新定義「不安全或不穩健」。 (我也在持續進行我的西西弗斯式努力,試圖讓監管機構停止使用「需要注意的事項」這個術語。)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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