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被誤解的聯邦法規之一——經常被錯誤地用來為違憲的總統戰爭權力辯護——是《戰爭權力決議》(或法案)(50 U.S.C. §§ 1541–1550)。 如果更多人能讀一讀它就好了。 與你可能聽到的有關《戰爭權力決議》的說法相反,它並不允許總統在沒有國會批准的情況下,因任何理由進行軍事行動長達60至90天,只要總統在48小時內通知國會。 《戰爭權力決議》第1541(c)條明確指出: "作為總司令的總統在將美國武裝部隊投入敵對行動或在情況明確顯示即將參與敵對行動的情況下,憲法賦予的權力僅能根據(1)宣戰,(2)具體的法定授權,或(3)因攻擊美國、其領土或財產或其武裝部隊而產生的國家緊急情況行使。" 在三項引用的權限中,沒有一項表明總統有權單方面(在沒有國會批准的情況下)進行攻擊性軍事行動。 前兩項權限允許總統進行攻擊性軍事行動,但僅在國會明確批准的情況下(憲法第一條授予國會獨占的宣戰權)。第三項權限允許總統在特定類型的國家緊急情況下,無需國會批准進行防禦性軍事行動,即對美國的突然未預見的攻擊(發生得太快以至於國會無法召開)需要立即行動以保護美國人。 正是針對這種最後的情況(或總統非法將部隊投入敵對行動的情況),《戰爭權力決議》規定了經常提到的48小時向國會報告(第1543條)和60天(最多90天)的時間表(第1544條)。如果美國正在遭受攻擊(即,當前正在發生),我們期望總統迅速回應以消除攻擊並保護美國人——然後我們將追究總統的責任。 憲法的起草者在1787年聯邦大會的辯論中一致認為,總統應該擁有"抵禦突襲的權力",但不應擁有在沒有國會批准的情況下將部隊投入敵對行動的權力。 《戰爭權力決議》並未賦予總統在沒有國會批准的情況下進行攻擊性軍事行動的任何新權力——根本無法在我們的憲法下做到。它反而在總統如起草者所考慮的情況下,將我們的武裝部隊投入敵對行動以抵禦突襲時對總統進行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