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令中最常被误解的之一——常常被错误地用来为不合宪的总统战争权力辩护——是《战争权力决议》(或法案)(50 U.S.C. §§ 1541–1550)。 如果更多人能读一读就好了。 与您可能听说的《战争权力决议》相反,它并不允许总统在没有国会批准的情况下,因任何理由采取军事行动长达60至90天,只要总统在48小时内通知国会。 《战争权力决议》第1541(c)条明确指出: “总统作为总司令在敌对行动中引入美国武装部队,或在情况明显表明即将卷入敌对行动的情况下,行使的宪法权力,仅依据(1)宣战,(2)具体的法定授权,或(3)因对美国、其领土或财产或其武装部队的攻击而产生的国家紧急状态。” 在这三项引用的权力中,没有一项表明总统有权单方面(未经国会批准)采取进攻性军事行动。 前两项权力允许总统采取进攻性军事行动,但仅在国会明确批准的情况下(宪法第一条赋予国会独占的宣战权)。第三项权力允许总统在特定类型的国家紧急状态下,无需国会批准,采取防御性军事行动,即对美国的突然、不可预见的攻击(发生得太快以至于国会无法召开)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美国人。 正是针对这种最后的情况(或总统非法引入部队进入敌对行动的情况),《战争权力决议》规定了常提到的48小时向国会报告(第1543条)和60天(最长可达90天)的时间表(第1544条)。如果美国正在遭受攻击(即,当前正在发生),我们期待总统迅速作出反应以消除攻击并保护美国人——然后我们将追究总统的责任。 1787年联邦大会的辩论中,宪法的制定者们一致同意,总统应有“抵御突袭的权力”,但不应有在没有国会批准的情况下将部队引入敌对行动的权力。 《战争权力决议》并未赋予总统在没有国会批准的情况下采取进攻性军事行动的新权力——根据我们的宪法也无法赋予。相反,它在总统如同制定者所设想的那样,引入我们的武装部队进入敌对行动以抵御突袭时,对总统进行了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