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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X恢復信託並不具備劃定“限制司法轄區”的法律權限與實際能力
如FTX恢復信託在本次動議中所述,FTX破產前的業務覆蓋全球上百個國家與地區,涉案範圍極為廣泛。同時,加密數字資產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在全球範圍內的監管框架尚不成熟,各國的政策、行政規定與法律法規仍在持續變化之中。
在此背景下,從實踐角度而言,FTX恢復信託並不具備對各國法律體系進行準確、權威、動態判斷的能力。即便其動議中聲稱“對各國司法狀況進行了研究”,但如我們在前文已指出的那樣,其對中國的法律現狀的描述就存在明顯錯誤——引用的是若干政策性、指導性文件,這些文件既非中國法院的司法判例,也非立法機關發佈的、具有強制效力的法律規範。
更嚴重的是,即便是對這些政策文件的引用,其解讀也存在明顯曲解與誇大。這些文件本意是針對特定金融活動和市場準入監管的原則性指導,並未禁止或否認中國公民依法接收海外債權清償。FTX恢復信託卻將其解釋為“無法進行賠付”的依據,是對政策語義的斷章取義、過度推斷,並以此作為排除中國債權人的理由,嚴重背離了法律適用應有的謹慎與準確性。
這類錯誤恰恰說明了一個關鍵問題:FTX恢復信託作為破產債務人,既不具備裁定法律適用的權限,也不具備準確判斷各國法域法律風險的實際能力。但其主觀判斷所形成的“限制司法轄區”名單,卻被用來決定部分債權人的賠付資格與時間,這種缺乏法律基礎與客觀標準的做法,是對債權人極端不負責任的行為,也破壞了整個破產程序的法律公正性。
與此同時,圍繞該機制的大規模法律服務支出、專家聘請以及程序延宕,進一步擡高了破產程序的經濟成本與時間成本,侵蝕了本應優先用於債權人清償的資產,最終損害的是所有債權人的集體利益。
基於以上理由,我們懇請法院明確認定:FTX恢復信託無權也無能力設定“限制司法轄區”,相關動議應予以駁回,以保障破產程序的正當性、公平性與效率。

7月12日 21:55
FTX這個新的動議,希望加入“限制司法管轄區”的概念對債權人進行劃分,可能直接影響包括中國債權人5%的債權人的返還。
這次的動議很容易把人帶入自證某個司法區域加密貨幣是否合法的陷阱裡,而忘卻了FTX Recovery Trust是一個進行解決債權債務關係、進行債權清償的非盈利組織。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完成債權人的債權清償,而他們履行償債行為和加密貨幣的交易和支付並沒有關係,本質上是一個通過美元進行債務清還的過程,那又和加密貨幣在各國的政策法規有什麼關係?
就加密貨幣在各國的監管和法規來說,FTX Recovery Trust有這個能力說的清楚各國的的政策與法律法規嗎?有能力確保對於政策和法規的解讀是客觀公正的嗎?更別說希望通過解讀來決定債權人的債權是否應該發放這麼重要的事。
就拿中國舉例,動議通過2017年各部委關於ico的政策性文件,試圖說明給中國債權人償還將面臨法律風險。
這存在明顯的錯誤:
1.2017年的ico公告是政策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規,僅僅代表行政機關的監管意圖和方向。
2.原文是限制境內銀行和金融機構給虛擬貨幣發行提供服務,並不是限制中國債權人合法的獲得自己的債權賠償。
這表明,FTX即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律依據去制定“限制司法管轄區”,以這種主觀解讀和政策性文件,去決定債權人能否得到賠償,是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
反過來問,如果政策性文件的解讀可以作為定義“限制司法管轄區”的依據,那麼之前已經發放的債權的國家區域裡,也有可能通過地方區域性行政文件解讀出“限制司法管轄區”的可能。那考慮到公平公正,既然要把49個國家劃分為“限制司法管轄區”,那麼是不是可以要求FTX提供已經發放國家的政策性解讀,如果政策性解讀出現矛盾,整個債權發放是否需要推倒重來?
FTX案件,美國本土只佔5%,海外佔95%。根據美國破產的對於同類債權人公平性的要求,那麼FTX應該要提供所有95%債權人所在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司法解讀,才能稍微解釋如何劃分“限制司法區域”和”非限制司法區域”。但是,加密數字貨幣是新生事物,在各國的發展不盡相同,法律和監管發展也是動態的,超過一百個國家的的司法解讀,政策解讀,FTX團隊能做的過來嗎?能確保客觀公正嗎?能保證沒有偏頗嗎?
所以這種主觀臆斷制定動議帶來的結果是:
1.消耗大量法律資源,資金與時間,這些由全體債權人承擔。
2.無法得到客觀公正的結果,影響破產清算,影響破產流程。
3.對受影響債權人帶二次傷害,造成無法磨滅的影響
因此,法官應該拒絕本次動議,迴歸債務債權關係,督促FTX儘快平等的還款給各國債權人,確保美國破產流程的公平與正義。
ps:飛機上wifi編輯,無法精確修改,整體意思都已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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