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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X恢复信托并不具备划定“限制司法辖区”的法律权限与实际能力
如FTX恢复信托在本次动议中所述,FTX破产前的业务覆盖全球上百个国家与地区,涉案范围极为广泛。同时,加密数字资产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全球范围内的监管框架尚不成熟,各国的政策、行政规定与法律法规仍在持续变化之中。
在此背景下,从实践角度而言,FTX恢复信托并不具备对各国法律体系进行准确、权威、动态判断的能力。即便其动议中声称“对各国司法状况进行了研究”,但如我们在前文已指出的那样,其对中国的法律现状的描述就存在明显错误——引用的是若干政策性、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既非中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也非立法机关发布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规范。
更严重的是,即便是对这些政策文件的引用,其解读也存在明显曲解与夸大。这些文件本意是针对特定金融活动和市场准入监管的原则性指导,并未禁止或否认中国公民依法接收海外债权清偿。FTX恢复信托却将其解释为“无法进行赔付”的依据,是对政策语义的断章取义、过度推断,并以此作为排除中国债权人的理由,严重背离了法律适用应有的谨慎与准确性。
这类错误恰恰说明了一个关键问题:FTX恢复信托作为破产债务人,既不具备裁定法律适用的权限,也不具备准确判断各国法域法律风险的实际能力。但其主观判断所形成的“限制司法辖区”名单,却被用来决定部分债权人的赔付资格与时间,这种缺乏法律基础与客观标准的做法,是对债权人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也破坏了整个破产程序的法律公正性。
与此同时,围绕该机制的大规模法律服务支出、专家聘请以及程序延宕,进一步抬高了破产程序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侵蚀了本应优先用于债权人清偿的资产,最终损害的是所有债权人的集体利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恳请法院明确认定:FTX恢复信托无权也无能力设定“限制司法辖区”,相关动议应予以驳回,以保障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公平性与效率。

7月12日 21:55
FTX这个新的动议,希望加入“限制司法管辖区”的概念对债权人进行划分,可能直接影响包括中国债权人5%的债权人的返还。
这次的动议很容易把人带入自证某个司法区域加密货币是否合法的陷阱里,而忘却了FTX Recovery Trust是一个进行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债权清偿的非盈利组织。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完成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而他们履行偿债行为和加密货币的交易和支付并没有关系,本质上是一个通过美元进行债务清还的过程,那又和加密货币在各国的政策法规有什么关系?
就加密货币在各国的监管和法规来说,FTX Recovery Trust有这个能力说的清楚各国的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吗?有能力确保对于政策和法规的解读是客观公正的吗?更别说希望通过解读来决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应该发放这么重要的事。
就拿中国举例,动议通过2017年各部委关于ico的政策性文件,试图说明给中国债权人偿还将面临法律风险。
这存在明显的错误:
1.2017年的ico公告是政策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仅仅代表行政机关的监管意图和方向。
2.原文是限制境内银行和金融机构给虚拟货币发行提供服务,并不是限制中国债权人合法的获得自己的债权赔偿。
这表明,FTX即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律依据去制定“限制司法管辖区”,以这种主观解读和政策性文件,去决定债权人能否得到赔偿,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
反过来问,如果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可以作为定义“限制司法管辖区”的依据,那么之前已经发放的债权的国家区域里,也有可能通过地方区域性行政文件解读出“限制司法管辖区”的可能。那考虑到公平公正,既然要把49个国家划分为“限制司法管辖区”,那么是不是可以要求FTX提供已经发放国家的政策性解读,如果政策性解读出现矛盾,整个债权发放是否需要推倒重来?
FTX案件,美国本土只占5%,海外占95%。根据美国破产的对于同类债权人公平性的要求,那么FTX应该要提供所有95%债权人所在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司法解读,才能稍微解释如何划分“限制司法区域”和”非限制司法区域”。但是,加密数字货币是新生事物,在各国的发展不尽相同,法律和监管发展也是动态的,超过一百个国家的的司法解读,政策解读,FTX团队能做的过来吗?能确保客观公正吗?能保证没有偏颇吗?
所以这种主观臆断制定动议带来的结果是:
1.消耗大量法律资源,资金与时间,这些由全体债权人承担。
2.无法得到客观公正的结果,影响破产清算,影响破产流程。
3.对受影响债权人带二次伤害,造成无法磨灭的影响
因此,法官应该拒绝本次动议,回归债务债权关系,督促FTX尽快平等的还款给各国债权人,确保美国破产流程的公平与正义。
ps:飞机上wifi编辑,无法精确修改,整体意思都已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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