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對邪惡行為的判決未能迅速執行時,人心的孩子們就會完全傾向於作惡。" - 傳道書 8:11 如果我們不改變激勵措施,使其明確犯罪會導致可怕的後果,我們就是在教導年輕人成為罪犯。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迅速擁抱對死刑法的變革。以高證據門檻為基礎,我們應該讓大多數嚴重暴力犯罪、針對兒童的性犯罪(包括兒童性虐待材料)、涉及納稅人資金的重大詐騙、導致過量死亡的毒品交易以及幫派活動(以及其他罪行)都應該可處以死刑,並且我們應該大幅加快死刑的執行過程。如果滿足高證據門檻,應在一個月內執行。州長和聯邦政府需要對此挑戰法院,並彈劾試圖阻止這一進程的腐敗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