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權力完全失控。它從來不是用來讓那些進行巨大金融詐騙的人,或那些顯然有罪且應受懲罰的人逃脫的。這裡有一些我從我之前關於亨特·拜登赦免的帖子中回收的歷史背景: 赦免權力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英格蘭,當時稱為「仁慈的特權」。法院系統和審判過程更加隨意,經常出錯,腐敗並不罕見,而國王是最終的權威——因此這個想法是他可以介入並糾正明顯的司法錯誤。 在《聯邦主義者第74號》中,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為在憲法中納入赦免權力辯護,理由是: 「每個國家的刑法都帶有必要的嚴厲性,如果沒有對不幸的罪行的例外的容易進入,正義將會顯得過於血腥和殘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