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权完全失控。它从来不是用来放过那些进行巨大金融诈骗的人,或者那些显然有罪并应受到惩罚的人。以下是我从我关于亨特·拜登赦免的帖子中回收的一些历史背景: 赦免权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当时被称为“仁慈的特权”。法院系统和审判过程更加随意,常常会出现错误,腐败并不罕见,而国王是最终的权威——因此,想法是他可以介入并纠正明显的司法错误。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4篇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在宪法中包含赦免权辩护,理由是: “每个国家的刑法都带有必要的严厉性,如果没有对不幸的罪行的例外的容易获取,正义将显得过于血腥和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