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地區法官在美國憲法中甚至沒有被提及。 美國總統在美國憲法中被提及,並擁有許多第二條的權力,包括總司令。 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應該被總統忽視。在案件上升到最高法院之前,任何聯邦地區法官的意見應僅被視為建議。
美國憲法或任何聯邦法律中沒有任何條款賦予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發出管理美國總統行為的命令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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