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澄清这种误解对读者和Aave社区成员是有价值的。 我的提议并没有意图/关系去创造一个场景,在这个场景中,Aave的商业对手必须与不同的服务提供商互动,而这些服务提供商的观点相互矛盾。这并不是理想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单一方应该能够单方面决定“对方必须始终是我们,因为,我们这么说。”这没有任何意义。 应该有一些秩序/框架,以避免不同实体之间的冲突,根据对手的性质(例如,机构、去中心化金融原住民等)制定不同的“分配规则”。但拥有这样的框架是完全可行的,并且不会改变$AAVE代币持有者的所有权和执行权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