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到司机,但她可能专注于门口的那个家伙,甚至可能没有看到另一个人走到车前。无论如何,法律上是否“合理”,这似乎显然是不必要的。与其说是“她做了X,所以我必须开枪打她”,不如说是“她做了X,所以我可以开枪打她”,就像阿什莉·巴比特的杀手一样。 如果车里是个男人,我可能会有些不同的感觉。叫我老派,但如果一群戴着面具的家伙冲向一个女人,她慌了,而他们因为她慌了就开枪打她?